本溪市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本溪市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503执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5年07月17日生
,住本溪市明山区
樱花街51号148。
被执行人:本溪市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210500701843510B,住所地溪湖区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本溪市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本溪市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溪市
商业银行7000××××0120_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525.0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雨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长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