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21民初1381号
原告:本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张家堡河东本桓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564645461F。
法定代表人:殷小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博,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本溪市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张其寨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志波。
原告本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市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本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本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93元,收取10547元,由原告本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楚腾达
人民陪审员 赵晓娜
人民陪审员 王绍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刘金玲
书 记 员 姜楚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