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2413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地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怡天,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蒋济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本溪市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本溪市溪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林建筑科技学院、被告吉林省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本溪市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因客观原因无法送达,应待被告送达地址明确后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3元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永春
审判员 杜轶群
审判员 陈震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