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金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本溪市金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504民初75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尧,本溪市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本溪市金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明山区友谊街。

法定代表人:林永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溪,该公司经理助理。

原告***与被告本溪市金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六十元,减半收取一千六百三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洋

书记员任国俊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