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504民初75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尧,本溪市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本溪市金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明山区友谊街。
法定代表人:林永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溪,该公司经理助理。
原告***与被告本溪市金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六十元,减半收取一千六百三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洋
书记员任国俊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