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绿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溪市绿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溪市园林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502民初2814号
原告:本溪市绿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望溪公园7号门内。
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李迎春,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本溪市园林管理处,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本溪市绿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市园林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本溪市绿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8774元,超出18724元退回),减半收取,由原告本溪市绿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迪
书记员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