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绿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溪市绿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504执1402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绿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望溪公园7号门内。
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20F栋-1至2层1门。
本溪市绿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504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溪市绿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1188590.8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0元,执行费人民币14490元,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本溪市绿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504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