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杉杉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本溪市杉杉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504民初2131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4月3日出生,无职业,住本溪市溪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溪市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本溪市杉杉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程家A区41B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辽宁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本溪市杉杉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本溪市杉杉绿化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务费13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等共计32人于2017年6月22日为被告本溪市杉杉绿化有限公司三标段的工程施工。施工内容为平山区南地办事处、德泰社区、兴隆社区砌墙,修建楼梯、下水管道,修补花池等。约定劳务费为大工每日240元。2017年9月21日工程结束并由被告验收合格。原告作为大工共计出工13天。被告应付劳务费3120元,但仅给付了2990元,尚欠130元未给付。经多次商讨无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请及时予以判决。
被告本溪市杉杉绿化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原告的诉求并不符合客观事实,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2月13日在本溪市劳动监察支队平山区大队的组织下在***、涉案工程项目经理、涉案工程财务及原告本人在场情况下核实并认定***2018年7月作为大工出工5.5天,8月出工7.5天,合计出工13天,每日工资230元,工资表有原告本人签字按手印,并领取了2990元。原告涉嫌虚假诉讼,原告明知答辩人已经结清劳务费情况下进行虚假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并对原告进行相应的处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2日,被告本溪市杉杉绿化有限公司三标段工程施工,地点为平山区南地办事处、德泰社区、兴隆社区砌墙,修建楼梯、下水管道,修补花池等。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因被告一直未付劳务费,经本溪市劳动监察支队平山区大队组织协调,原、被告确认原告共计出工13个,被告并支付原告认可的费用299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已支付原告工资2990元,双方人工费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