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天艺绿化有限公司

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壹立方砂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7505号之三 申请人: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城区新城路366号6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壹立方砂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柳路56-2栋1至6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本溪市天艺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街道办事处东侧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天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壹立方砂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天艺绿化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辽0111民初7505号民事裁定,裁定保全冻结沈阳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壹立方砂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天艺绿化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已执行完毕(保全案号为(2021)辽0111执保483号)。本院于2021年11月20日作出(2021)辽0111民初750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生效,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壹立方砂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天艺绿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壹立方砂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天艺绿化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辽宁壹立方砂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天艺绿化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保全案号(2021)辽0111执保483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