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亚泰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本溪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亚泰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本溪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西芬街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守来。
本院在执行亚泰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与本溪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商业银行存款、公积金、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决定;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柏库
代理审判员  李博群
代理审判员  耿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