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材有限公司、本溪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504执1682号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22-7栋2层2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丁福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本溪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西芬路13栋2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守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建材有限公司与本溪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辽0504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货款270074.08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504执16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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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某
审判员 陈治宇
审判员 张洪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