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5执344号
本院执行的本溪仲裁委员会[2021]本仲裁字第36号裁决书,即本溪市宝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溪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宝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溪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本仲裁字第3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