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302执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朝阳利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52561623D,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三段55号。
被执行人:朝阳利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580740194F,住所地喀左县。
关于朝阳利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朝阳利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朝阳利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在辽宁喀***村镇银行利州支行4650××××3584存款658900.00元,冻结时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