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龙圣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朝阳市龙圣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381民初1441号之二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
法定代表人:周万学,经理。
被告:***,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北票市。
被告:***,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被告:朝阳龙圣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开发区龙泉街道七道泉子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龙圣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朝阳龙圣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朝阳龙圣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朝阳龙圣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