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龙圣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朝阳龙圣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321民初1222号 原告***,女,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龙圣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龙泉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朝阳龙圣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 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