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盘龙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1民初831号
原告:***,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三段2-1号。
法定代表人:荀小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莲,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盘龙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新柳城C2区C35-2/C35-3/C35-4幢1单元1层01015。
法定代表人:荀小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喜铭,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盘龙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波
人民陪审员 吴 明 亮
人民陪审员 李   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