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水利与朝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03民初1054号
原告:马水利,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海河路五段144-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马水利与被告朝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水利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水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马水利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