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3120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金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07629128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朝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北段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67558240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申请执行人朝阳金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朝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2)辽1302民初24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朝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共计107,853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公积金、银行账户、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朝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公积金,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朝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朝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朝阳金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