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3民初142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开发区七道泉子***馆2C号整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朝***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外建**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龙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66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朝阳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二段9A号220幢1、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北段9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龙城区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赛德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27号书***A座8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朝阳圣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1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朝***实业有限公司、朝***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中外建**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朝阳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赛德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朝阳圣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与原告**洋诉被告朝***实业有限公司、朝***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中外建**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朝阳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赛德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朝阳圣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类,为节省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辽1303民初303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