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沃县垚康贸易有限公司与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1民初865号
原告:**县垚康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1MAOKH9BTXG。
法定代表人:吴阳阳,该公司经理。
被告: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661205679H。
法定代表人:张东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县垚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县垚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垚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0元,由原告**县垚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建荣
二Ο二Ο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