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民终1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西大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东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翔,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日,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朝鲜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北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幼儿园,地址朝阳市龙城区海龙街道八里堡村。
法定代表人:赵云龙,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云飞,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局,地址朝阳市龙城区长江路5段14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龙,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波,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云飞,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幼儿园、原审被告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城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3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审理后,原审法院虽另行组成合议庭,但审判长仍为原承办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之规定,上诉人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3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71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艳华
审判员  刘永志
审判员  王海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