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朝阳嘉鸿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1303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海鸥,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劳务有限公司,住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付国,经理。

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朝阳**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1303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朝阳**劳务有限公司应偿还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1303执6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孙宏旭

执行员  刘 利

执行员  姜 恩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