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幼儿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3民终2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西大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东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翔,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日,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朝鲜族,自由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幼儿园,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海龙街道八里堡村。
法定代表人:赵云龙,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幼儿园副园长,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云飞,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局,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长江路5段74号。
负责人:赵云龙,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波,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该局股长,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云飞,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舸建筑公司)、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幼儿园(以下简称教育幼儿园)因与原审被告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龙城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龙城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3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舸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翔、李彩日,上诉人教育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茹云飞,原审被告龙城教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波、茹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舸建筑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教育幼儿园承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其中1、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4日(签订主合同的第十日)至2013年11月24日期间的利息3,068.49元;2、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2日(验收合格日期)至2014年9月4日(仅给付40万元的时间)期间的利息6,443.84元;3、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5日(只付40万元的次日)至2014年12月18日(仅给付60万元的时间)期间的利息9481.64元;4、以1,053,246.2元(双方自行认可的)为基数,自2014年7月22日至2021年1月17日的利息429,098.38元。后续利息计算至付清全部还款日;5、以1,124,952.85元(依法支持的)基数,自2014年7月22日至2021年1月17日的利息458,312.08元。后续利息计算至付清全部全款之日。以上累计总额906,404.43元;诉讼费用由教育幼儿园承担。事实与理由:教育幼儿园未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条第1款约定:签订合同十日内付200万元,但教育幼儿园实际违约10天,应依法支付利息。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是2014年7月22日,教育幼儿园再次违约。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2014年8月25日,工程实际验收合格并交付日期是2014年7月22日,该项目是我方垫资施工的,一审法院仅凭多重原因导致剩余工程款未予支付,不支持关于利息的主张,严重损害我方的合法权益。
教育幼儿园辩称海舸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存在,我方欠付上诉人工程款并非我方或龙城教育局违约,而是上诉人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是依据审计结算工程款,但上诉人不同意按审计结算因此发生纠纷,同时上诉人所施工的教育幼儿园有工程质量问题。
龙城教育局的陈述意见同教育幼儿园的答辩意见。
教育幼儿园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海舸建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海舸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原双方认可的1053,246元包含了主合同、附合同、变更工程三项在内的全部工程总价款减掉已经给付的价款后的总欠款数额,但海舸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事项却将工程款重复计算,把包括1053,246元当中的工程项目又进行鉴定,将鉴定结果与原双方多次核账认可的总欠款进行重复累加,使得诉讼数额增加。2、原审审判时只调查消防工程、围墙,应进行全面审理核算,查明事实真相。3、鉴定本身存在错误,该工程主合同、附合同、增加变更工程都属于固定价格的合同,且是经过招投标程序后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给付需要审计后确定工程款数额后给付,但剩余工程款因海舸建筑公司不同意审计而产生纠纷,属海舸建筑公司方违约。我方不同意鉴定,因此而花费的费用不应该由我方承担。而且工程款的给付应按总款给付,海舸建筑公司把工程单独拿出来计算属重复计算给付。
海舸建筑公司辩称教育幼儿园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对工程进行了变更和增加是客观存在的,且已将该工程交付对方实际使用,司法鉴定后,对方一直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以鉴定结果来裁判本案是客观真实的。
龙城教育局的陈述意见同教育幼儿园的上诉意见。
海舸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全额支付工程款及变更、增加施工工程款共2,371,376.65元;2.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015年起至2019年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出对被告龙城教育局的起诉,并放弃施工过程中变更增加窗工程费用193,177.6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海舸建筑公司与教育幼儿园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幼儿园托幼楼、幼儿园活动室。约定合同工期: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8月25日,合同价款金额¥418.23万元,附合同价款766,618.60元。2013年12月10日,原告海舸建筑公司开始施工。工程施工中有部分工程项目进行了变更,附有工程签证单。该工程项目双方于2014年11月25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幼儿园使用。后双方因消防水池等项目工程量变更及价款给付问题,以及未签证部分中装修工程款给付问题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原告海舸建筑公司曾于2017年10月30日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申请人(原告)施工的(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幼儿园)工程变更、增加施工项目(施工量)、变更建筑材料等项目所发生的施工(材料、人工)等费用进行评估作出司法评估鉴定。并于2018年4月25日提出对教育幼儿园工程造价补充司法鉴定的申请。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朝阳金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朝阳金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朝金丰司鉴字[2018]第127号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报告书中工程项目总价表:“签证认证部分1—16项合计:566,906.94元、签证存在争议部分共计4项,合计:549,363.10元。上述两项工程总造价1,116,270.04元”。朝阳金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朝金丰司鉴字[2018]第127-1号司法鉴定报告:“经鉴定,商品砼泵送费工程造价为851.12元,大写:捌佰伍拾壹元壹角贰分(货币种类:人民币)。”原告海舸建筑公司又于2018年12月18日提出第三次补充司法鉴定的申请,对外墙保温板设计变更事项原设计为B级保温板后改成A级酚醛板变更误工费等造价工程司法鉴定。朝阳金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朝金丰司鉴字[2019]第001号司法鉴定报告书:“经鉴定,该项目工程造价为201,009.29元,大写:贰拾万零壹仟零玖元贰角玖分(货币种类:人民币)”。三次评估鉴定合计金额为1,318,130.45元。原告对于评估鉴定结论无异议。被告提出鉴定结论中把已经签证部分列入,属于重复计算工程价款。但是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亦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对外墙保温板设计变更事项,原、被告已经在2014年6月30日双方共同认可的幼儿园工地外墙保温变更后造价表中列明131,000元。现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海舸建筑公司与被告教育幼儿园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等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合同所涉及的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并经过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针对经过原、被告双方签证单认可的工程款,因双方未提供决算单证明,也未提供审计报告。但经过庭审中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确认经签证单认可部分尚欠工程款为1,053,246.2元,对此款双方无争议,本院认为被告认可的欠工程款1,053,246.2元,系双方对账核算后得出的数据,应以原、被告双方共同认可的数据为准。
针对增加变更工程项目发生的工程款问题,根据庭审查明及评估鉴定结论,可以确认在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在一些项目具体施工中,在原材料等问题上原、被告存在争议。被告不同意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本院认为工程项目发生了变更、增加是客观存在事实。且合同确定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应视为被告教育幼儿园对案涉合同变更、增加施工事实的认可。被告教育幼儿园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签证单及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对于没有经过双方签证单认可的,教育幼儿园墙裙贴砖、增设套装门工程及龙城区教育幼儿园现场勘察记录工程。原、被告双方在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上存在争议,但应以工程价款应当依据评估鉴定价款确定。根据朝阳金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朝金丰司鉴字[2018]第127-1号司法鉴定报告书对于工程变更、增加施工项目(施工量)、变更建筑材料等项目所发生的施工(材料、人工)等费用造价-关于商品混凝土泵送费,鉴定结果造价为851.12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朝阳金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朝金丰司鉴字[2019]第001号司法鉴定报告书,对于原设计为B级保温板后改A级酚醛板变更误工费等工程造价的鉴定结果为201,009.29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朝阳金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朝金丰司鉴字[2018]第127号司法鉴定报告书,工程变更、增加施工项目(施工量)、变更建筑材料等项目所发生的施工(材料、人工)等费用造价,鉴定结果造价为1,116,270.04元,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增加窗工程193,177.6元的起诉,本院支持变更材料、人工费用等共计923,092.44元。综上,被告教育幼儿园应向原告海舸建筑公司支付的剩余工程款为2,178,199.05元(1,053,246.2元+851.12元+201,009.29元+923,092.44元)。
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015年起至2019年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存在争议,以及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出现了变更情形,合同中工程项目竣工时间也出现延期。多重原因导致剩余工程款未予支付。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78,199.05元。
二、驳回原告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64元,由原告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39元;由被告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幼儿园负担24,225元,鉴定费用33,335元,由被告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幼儿园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教育幼儿园向法院提供2019年4月22日朝阳市公证处对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局外墙保温质量发生问题后所做的证据保全一份,欲证明海舸建设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海舸建筑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外墙保温与本案无关,外墙保温材料是教育幼儿园找建筑设计院设计的,其材料本身存在问题。龙城教育局质证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舸建筑公司与上诉人教育幼儿园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等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经过验收合格后已交付教育幼儿园使用。关于海舸建筑公司提出要求教育幼儿园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存在争议,以及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出现了变更情形,合同中工程项目竣工时间也出现延期等原因导致剩余工程款未予支付,故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教育幼儿园提出该工程都属于固定价格的合同,鉴定结论中把已经签证部分列入,属于重复计算工程价款,但教育幼儿园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亦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且勘验时亦在现场。经查,案涉工程项目发生了变更、工程量增加是客观存在事实,且合同确定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教育幼儿园使用,应视为教育幼儿园对案涉合同变更、增加施工事实的认可,教育幼儿园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签证单及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因双方在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上存在争议,原审法院依据评估鉴定结论确定应付工程款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89元,由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864元,由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幼儿园负担24,2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艳华
审 判 员  姜永涛
审 判 员  王海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璐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