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1303民初354号普通程序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1303民初354号
原告颜景范。
被告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林海源。
原告***与被告朝阳市海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舸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海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景范诉称,2013年3月我到被告在建平县承包的工地上班,约定工资为年薪60,000元,可是一年结束后被告只给付我工资30,000元,其余30,000元至今未付,所以现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立即付清。
被告海舸公司辩称,因原告已退休,所以我公司与其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到我公司上班后确定的是在原告上班时每日的工资为200元,不上班时每日的工资为100元,根本没有年薪60,000元之说,现其工资均已支付,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下列证据:1、收据及收条计10张。证明其在被告处工作过的事实;2、2013年至2014年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其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7月25日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为其发放工资以及拖欠工资的事实;3、银行账号照片4张,现场照片2张。证明在被告处工作时的施工项目为建平县哈拉道口风电工程以及其工作时的借款、报销的情况;4、原告及其爱人***与***的通话录音,对***、***的录音。证明其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合同,被告承诺年薪为60,000元,现拖欠其工资30,000元及向被告讨要的事实;5、证人***出庭证实,其与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当时被告答应年薪为60,000元,并签订了合同,后被告以盖章为由收回。证明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合同及被告承诺年薪为60,000元的事实;6、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证明**强系被告的股东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3、6没有异议,承认原告在其公司工作过的事实。对证据2、4、5提出异议,认为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只能证明原告在其公司工作过的事实,不能证明拖欠原告工资,**强没有答应原告年薪60,000元,**强个人也无权确定原告的工资,对***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评价,况也只说明与原告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录音及所作证言不能采信。
本院认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被告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提出异议的证据,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虽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过的事实,但不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不予采信;**强、***、***的录音,因**强、***、***未出庭接受质证,且***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原告到被告在建平县承包的工地上班,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上班后被告为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开工资1,866元、6月8日开工资3,566元、7月19日开工资2,500元、8月9日开工资3,000元、9月11日开工资3,000元、10月10日开工资3,000元、11月8日开工资3,000元、11月27日开工资2,000元、12月10日开工资3,000元、12月16日开工资1,480元,2014年1月10日开工资1,000元、3月10日开工资800元、4月11日开工资5,855元、5月6日开工资5,855元、6月11日开工资5,855元、7月25日开工资5,855元。2016年3月18日原告以被告拖欠其工资为由向朝阳市龙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出法定年龄为由未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务费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时已退休,其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现原告主张与被告已签订了书面劳务合同,双方约定年薪为60,000元,除已付部分外尚欠30,000元,但因被告否认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及承诺年薪60,000元事实的存在,原告又不能提供双方之间存在书面劳务合同的证据,以通过书面劳务合同直接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年薪60,000元事实的存在,所以原告所诉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