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302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朝阳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晟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晟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3民终258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晟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晟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报酬人民币16000余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际走访调查;同时又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生产经营、企业性质、投资经营等进行实地调查,并已对被执行人账户予以冻结,但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其下落,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朝阳市双塔区晟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于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