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执3036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柳城路三段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917083。
负责人:毛晓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阳,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燕翔宇,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市汇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二段99C号401。
法定代表人:陈静,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水泉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市中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海纳丽景A区2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鸣,经理。
被执行人:陈静,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王生,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蔡桂亭,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侯素静,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李凤鸣,男,1967年1月2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与被执行人朝阳市汇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市中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陈静、王生、蔡桂亭、***、侯素静、李凤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2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市汇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市中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陈静、王生、蔡桂亭、***、侯素静、李凤鸣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市汇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市中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陈静、王生、蔡桂亭、***、侯素静、李凤鸣给付欠款。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朝阳市汇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市中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陈静、王生、蔡桂亭、***、侯素静、李凤鸣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朝阳市中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侯素静、李凤鸣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另发现被执行人陈静名下有房产,位于朝阳市双塔区××花园××号××单元××室,位于朝阳市××区××、××、××、××室,本院已于2022年3月14日予以查封。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
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席 牧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于 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楚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