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执3036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912113001231917083,住朝阳市双塔区柳城路三段15号;
被执行人:朝阳市汇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9121130270182722XH,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二段;
被执行人: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91211303598082660X,住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水泉村;
被执行人:朝阳市中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91211302759136368L,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海纳丽景A区2号;
被执行人:陈静,男性,1967年12月16日出生,211302196712160413,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双塔区;
被执行人:王生,男性,1972年6月6日出生,220221197206068314,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蔡桂亭,男性,1975年5月23日出生,211324197505233619,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6年6月28日出生,211323197606280442,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侯素静,女性,1968年7月29日出生,211302196807290026,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李凤鸣,男性,1967年1月2日出生,211302196701020415,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3日生效的(2021)辽1302民初3179号判决,于2021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侯素静在朝阳银行营业部账户62×××85存款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席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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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吕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