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达创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四达创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5民初5475号
原告:北京四达创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增产路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秀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岱,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466室。
法定代表人:唐保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飞,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四达创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岱及被告城建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和咸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城建十公司支付四达公司工程款1527000元;2.判令城建十公司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四达公司支付自2019年6月27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工程款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在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签署《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污水处理),承包了“北京新机场航食配餐污水处理工程”。合同约定分包价格为152.7万元,工期自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6月10日。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上期已完工工程价款的70%,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75%,双方在两个月内办理结算并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5%,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个月内结清。然而,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始终未能按照付款节点支付工程款,原告为保证污水处理工程顺利进行,重点工程能够按时竣工,垫付资金将工程完成。目前,北京新机场航食配餐一期污水处理工程已经于2019年6月完工并投入使用,原告亦已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有关全套资料交接义务,但与被告多次交涉,其仍无理拖欠工程款,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压力。故不得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城建十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第一、合同约定的工程虽然完工,但原告未向我方提交经第三方确认的报告,无法确定污水工程污水水质是否合格,且双方并未进行结算,合同应付金额不确定。第二、合同专用条款21.3.1条约定,原告没有提供发票的情况下我方有拒绝给付工程款的权利,因为原告没有提供发票,所以我方没有付款义务。第三、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中包含质保金,质保金是合同金额的5%,因工程尚在质保期内,支付质保金的条件不成就。此外,双方在没有结算确认的情况下,我方没有逾期付款,所以不存在给付逾期违约金的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7日,北京新机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新机场指挥部)与城建十公司签订《北京新机场航食配餐工程合同协议书》,城建十公司负责北京新机场航食配餐工程施工;工程内容为北京新机场航食配餐工程招标图纸范围内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工程、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电梯工程及室外工程等设计图纸显示的全部工程;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11月26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63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签约合同价为163372635.86元。
2019年,城建十公司将其承包的北京新机场航食配餐工程中的污水处理工程分包给四达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污水处理)》(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名称为北京新机场航食配餐污水处理工程;地点为永定河备案,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礼贤镇和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之间;承包范围:北京新机场航食配餐工程2#污水处理站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污水处理设备及安装及试运行工作;分包合同价款为1527000元(暂估)(含增值税税额),其中除税金额为1400917元,增值税126083元;工程定于2019年4月20日开工,2019年6月10日竣工,工期总日历天数50天。
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五、合同价款与支付第19条19.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1)单价合同……(2)中载明: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4.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应从期满之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活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八、违约、索赔及争议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7.2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27.3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8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9.1本合同价款含税价1527000元。其中除税金额为1400917元,增值税126083元,税率9%。19.2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为全部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均未约定)。21.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按月支付上期已完工程价款的70%,工程完工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承包人四方验收合格(承包范围内各项竣工资料上交齐全)后30日内付至合同价的75%,双方在2个月内办理结算并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5%(需承包人公司经营部签字盖章),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承包人预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2年)满后一个月内结清,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21.3.1每期支付分包款前,全额提供或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完税证明给承包人;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前,承包人不支付当期分包款。21.3.2分包人应对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如因分包人提供发票不及时,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的认证,造成承包人不能及时抵扣的,分包人应负责更换、提供符合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发票。如因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承包人有权延后付款。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4.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应签署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书,并按照结算书的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承包人有权按照其认为应当支付的竣工结算金额,向分包人开具竣工结算书。24.4如果分包人未能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补充提交;如果分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14天内仍未提交,承包人可直接按照其认为应当支付的竣工结算金额,向分包人开具竣工结算书。24.5结算书必须经过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预结算专用章后生效。承包人办理结算时,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字后,经承包人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承包人公章或预结算专用章。39.1《告知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后附件1为污水工程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附件2为《告知书》,其中2、贵我双方如签有书面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合同关于标的范围及其他权利义务的约定,超过合同标的范围的需要事先与我司(即城建十公司),另行就超出部分签订书面合同。没有书面合同的,超出部分视为贵司单方行为,与我司无关,我司就超出部分不承担付款义务和任何责任。我司任何个人都无权就超出合同约定部分向贵司发出指令。
2019年12月18日,四达公司向城建十公司发出《催款函》,载明,北京新机场航食配餐一期工程已于2019年6月27日全面竣工,并投入使用数月,在整个工程中城建十公司从未按付款节点付款,至今四达公司从未收到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临近年底,各方催款压力巨大,希望城建十公司能够尽快支付有关合同款项,否则四达公司不得不提起诉讼。城建十公司称其公司收到过催款函,但收到催款函的员工未及时向公司汇报。
经查,2019年9月12日,北京新机场航食配餐一期工程进行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验收记录载明,航食配餐一期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中共12分部经查符合设计及标准规定,所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50项全部符合有关规定;安全和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全部符合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共抽查27项,达到“好”标准的27项,经返修处理符合要求的0项。综合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合格。该竣工验收记录由建设单位北京新机场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北京伟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城建十公司、设计单位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确认。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住建委)于2019年9月13日对北京新机场(配餐楼等4项)工程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编号为0415大竣2019(建)0034号,备案内容为污水处理站、化粪池、雨水调蓄池、配餐楼;工程开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为2018年9月6日,竣工验收时间(实际竣工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
庭审中,四达公司提交未加盖双方公章的《还款协议》,协议载明:“甲方:城建十公司乙方:四达公司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北京新机场航食配餐一期工程项目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相关事项达成以下还款协议:一、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应付乙方欠付款共计人民币1527000元。二、甲方应按以下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欠款:1、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乙方欠款400000元;2、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乙方欠款350000元;3、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乙方欠款350000元;4、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乙方欠款350650元;5、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乙方欠款76350元。三、乙方收到甲方款项时向甲方提供等额发票。四、甲方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后,视为甲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就该项目的相关法律纠纷一次性解决,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双方亦没有其他纠纷。若甲方的任意一期支付逾期,则视为全部支付义务到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全部欠款。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第四条中“若甲方的任意一期支付逾期,则视为全部支付义务到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全部欠款”系四达公司在原协议基础上添加的内容。就上述空白的还款协议,四达公司称该协议为城建十公司提供给其公司的,其公司在协议第四条添加了上述内容并盖章后给付了城建十公司,城建十公司未盖章并返还四达公司。城建十公司称该协议确实是其公司发给四达公司,该协议经四达公司修改后,其公司未予通过。
经询问,四达公司称如果城建十公司能够付款,其公司能够配合城建十公司出具相应的专用发票。关于结算问题,城建十公司称其公司缺钱,故在工程验收后未与四达公司进行结算。
庭后,本院联系北京新机场建设指挥部询问涉案工程情况,新机场指挥部称其单位已经支付城建十公司工程进度款140711344.8元,双方尚未结算完毕,但仅剩余质保金及审计款等部分尾款未支付城建十公司。关于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与编号0415大竣2019(建)0034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一致,应为2019年9月12日。
另,在2020年2月12日庭前谈话中,城建十公司当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鹏飞承认《还款协议》是其公司拟定,欠款金额1527000属实,对于四达公司结算单没有异议,愿意按分期付款方式给四达公司,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后城建十公司更换代理人,否认邢鹏飞上述陈述。2020年4月28日,城建十公司提交工程造价申请书,称双方对于工程价款未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故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分包合同、催款函、还款协议、总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付款凭证、工作联系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城建十公司应否给付四达公司《分包合同》工程款及应付工程款的数额。首先,城建十公司与四达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四达公司已履行了北京新机场航食配餐污水处理工程的实际施工义务,涉案污水处理工程已经过城建十公司在内的四方验收合格,并在大兴住建委备案。若《分包合同》约定的给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四达公司可要求城建十公司给付工程款。其次,分析城建十公司给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1、关于竣工结算,四达公司陈述其公司已经将结算材料提交给了城建十公司,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而城建十公司辩称双方并未结算;按照《分包合同》专用条款24.2之约定,“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单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现四达公司已经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而城建十公司至今未给予明确的确认,也未以资料不完整通知四达公司补充提交资料;结合城建十公司提供给四达公司的《还款协议》之情况,城建十公司在本院庭前谈话中委托员工邢鹏飞作为诉讼代理人,邢鹏飞对还款协议中工程款的数额是认可的,该认可对城建十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四达公司亦认可还款协议中载明的工程款数额,此应认定双方达成了以合同价款进行结算的合意。2、从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来看,专用条款21.2明确约定工程完工并经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至合同价的75%,双方在2个月内办理结算并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5%,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按照在住建委备案的竣工验收材料,涉案的污水处理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城建十公司应当按照上述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3、开具发票问题。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城建十公司的付款义务与四达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本案中支付工程款为承包人城建十公司的主要义务,交付合格工程成果为分包人四达公司的主要义务,从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看,双方虽在专用条款21.3.1中约定了分包人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包人,但该约定并非分包合同中分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出具发票应为分包人四达公司的附随义务,在四达公司已经完成全部工程并经过验收的情况下,附随义务的延迟履行显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虽然四达公司修改后的还款协议城建十公司不予认可,但城建十公司最先拟定的《还款协议》中也载明了四达公司收到其款项时向其公司提供等额发票,且庭审中四达公司表示可以随时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四达公司出具发票不存在障碍,城建十公司不能以此拒绝支付工程款。4、从总包工程履行情况来看,发包方北京新机场建设指挥部已经支付城建十公司工程款140711344.8元,经询问,北京新机场建设指挥部称除质保金和审计的部分款项未支付外,其余工程款均已支付。故城建十公司不存在支付四达公司污水处理工程的工程款的障碍。综上,城建十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四达公司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
关于城建十公司所称合同约定的工程虽然完工,但四达公司未向其公司提交经第三方确认的报告,无法确定污水工程污水水质是否合格,经庭审查明,涉案工程已经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承包人四方验收合格,城建十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不合格情况,故本院对城建十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一节。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9月12日竣工验收,四达公司已完成了应负的合同义务,城建十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2019年9月12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但至今城建十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未向四达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已构成违约,根据分包合同中通用条款24.3条约定,城建十公司应承担向四达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取消,故城建十公司应当支付四达公司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欠款利息。
关于质保金问题,双方约定承包人预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2年)满后一个月内结清,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因双方约定的质保期限尚未到期,质量保证金返还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一并返还质保金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城建十公司要求对涉案的污水处理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请求,因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系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造价鉴定对工程价款数额的确定并无实质影响,故本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四达创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50650元;
二、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四达创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14506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四达创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支付金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2元,由北京四达创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4元(已交纳),由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四达创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皓宇
书 记 员  许燕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