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303民初1403号
原告:梁某某,男,某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经理。
被告:李某某,男,40岁,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四季小区。
被告:张某某,男,40岁,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朝阳县古山子乡古山子村。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朝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某某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