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302民初592号
原告***,女。
委托代理人林xx,辽宁元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义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xx、被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综上,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77,581.4元;
二、被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供养亲属抚恤金39,666元(梁正民),给付***截止2022年2月(起诉时)供养亲属抚慰金88,011元,并以2,404.67元的30%按月给付至法律规定的停止享受抚恤金情形时止;
三、被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给付完毕。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喆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