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执99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5号。
负责人:孔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熙、刘征杭,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北路山水鑫苑28号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22年5月5日作出的(2022)辽07执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494758.40元资产或银行存款。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的(2022)辽13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朝阳市双塔区金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辽13破6号通知书,通知本院中止对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解除对该公司名下财产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辽07执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494758.40元资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扣押、冻结。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辽07执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初305号民事调解书中对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网络执行系统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查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双塔区北大街金海花园5号6号306C号3单元31301室,双塔区光明街三段31B96C号2单元2201室、2402室,双塔区新华北路山水鑫苑28号28C号104室、204室,龙城区海河路五段凌海家园7号155C号114室214室,系轮候查封。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N×××**、辽N×××**、辽N×××**、辽N×××**、辽N×××**、辽N×××**、辽N×××**小型汽车车籍,但均未完成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进行了终本约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向锦
审 判 员 马 立
审 判 员 魏兆卓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武文彬
书 记 员 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