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恢174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五一街2段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648654。
负责人王雪章,行长。
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北路山水鑫苑28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525769994。
法定代表人曹正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正义,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北票市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振兴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7816116204。
法定代表人王秀华,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284100961。
法定代表人,辛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三段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654330518。
法定代表人,曹文涛,经理。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与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曹正义、朝阳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正义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302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曹正义、朝阳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正义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曹正义、朝阳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正义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曹正义、朝阳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正义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辽N×××**大众轿车车籍、有辽N×××**雅阁轿车车籍,查询到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辽N×××**、辽N×××**(达到报废标准)、辽N×××**(有查封,达到报废标准)、辽N×××**、辽N×××**、辽N×××**、辽N×××**、辽N×××**、辽N×××**、辽N×××**(有查封)、辽N×××**、辽N×××**(有查封)车辆车籍,查询到被执行人曹正义名下有辽N×××**(达到报废标准)、辽N×××**、辽N×××**、辽N×××**、辽N×××**、辽N×××**、辽N×××**(达到报废标准)、辽N×××**(达到报废标准)、辽N×××**、辽N×××**、辽N×××**(注销)、辽N×××**、辽N×××**(达到报废标准)、辽N×××**(达到报废标准)、辽N×××**(达到报废标准),查询到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朝阳市双塔区××路山水××号××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12户,位于朝阳市××××村正义电力6C号、5C号1层101、4C号1层101、7C号整座以上房产均有抵押及查封,查询到被执行人曹正义名下有位于新华北路山水××室、××室,位于北大街××花园××单元××室,位于光明街××单元××室,位于海河路××家园××单元××室、××单元××室,位于光明街××单元××室以上房产均有抵押及查封,于2020年1月22日保全查封朝阳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000,000.00元的股权,保全查封朝阳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3,529,388元的股权,保全查封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400,000元的股权,保全查封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00万股权,保全查封朝阳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300.9027股权,经两次评估、拍卖无人竞买,由申请执行人11630000.00元接收并抵账,至于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担保公司朝阳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股权,但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手续,申请执行人同意先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手续补全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剩余欠款未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曹正义、朝阳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正义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曹正义、朝阳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正义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磊
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韩琳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   璐   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