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民初1551号
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3941200630,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二段3-1号。
负责人:冯海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恺航,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梅,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525769994,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北路山水鑫苑2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曹正义,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系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刘海文,系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民,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峰,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市新隆(集团)叶面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342251372,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一段75-1号。
法定代表人:龙铁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秀臣,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光,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诉被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新隆(集团)叶面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2022年7月1日10时,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632元,减半收取计11,316元,由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雅君
人民陪审员  张长海
人民陪审员  郭晓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