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89827R。
法定代表人:赵光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阳,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北路山水鑫苑28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525769994。
法定代表人:曹正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2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均有抵押有查封,本案抵押物现由朝阳县法院负责执行,申请人要求暂不查封该房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彦秋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楚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