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1180号
申请执行人:新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富强路31号2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163262XU。
负责人:姚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亦飞,浙江天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张柏平,男性,汉族,1956年7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北路山水鑫苑28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525769994,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05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新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柏平、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人民币10457062.5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际走访调查;又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本院查明***、张柏平名下有房产,产籍号为ⅤIII-6-3-28C104.204、II-3-1-96C2201.242、III-10-1-306C31301、III-10-1-306C31301、ⅤIII-6-3-14C3101、ⅤIII-6-3-28C101-601、ⅤIII-6-3-28C102-602、Ⅸ-5-17-6C101、Ⅸ-5-17-5C101、Ⅸ-5-17-4C101、Ⅸ-5-16-1、II-29-3-155C114.214,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有车辆,车牌号为辽N×××**、辽N×××**、辽N×××**、辽N×××**、辽N×××**、辽N×××**、辽N×××**、辽N×××**、辽N×××**,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84.1元;***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799.59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164.92。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磊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韩琳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