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1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163262XU,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富强路31号2幢102室。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张柏平,男性,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525769994,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北路山水鑫苑28号40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6日生效的(2019)浙0105民初416号判决,于2022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30×××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徐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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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