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02民初211号
原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44334900Q。
法定代表人:赵志山,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高天硕,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北路山水鑫苑28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525769994。
法定代表人:曹正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国,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2022年3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东升
人民陪审员  王艳梅
人民陪审员  倪 昵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布 冰
书 记 员  黄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