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民初4885号
原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北路山水鑫苑**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525769994。
法定代表人:曹正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艳,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1C整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8232076867。
负责人:白国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洁,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霁莹
书 记 员 王俊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