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321民初832号
原告朱XX,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胜利村。
委托代理人***,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北路山水鑫苑28号401。
法定代表人曹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羽
人民陪审员魏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