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执恢3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明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大民三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车辆、股权、网络存款、保险等财产情况。
3、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传统查询(不动产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轮候)。
5、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消费。
6、到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或住所地、办公地点)进行了现场走访、财产调查。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丛 健
执行员 隋 幸
执行员 马 勇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