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执恢179号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大民三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对该冻结措施提出执行异议,该执行异议正在处理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因故暂时无法处置。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再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祁宏斌
执行员 王炳军
执行员 战福君
书记员 姜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