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异126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和平路**
负责人:蔡维国,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明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南山村南山屯iv>
法定代表人:张春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滨集团)、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阿尔滨集团对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辽02执异824号执行裁定。农业银行、阿尔滨集团不服,申请复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辽执复278号执行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阿尔滨集团称,请求解除阿尔滨集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贤岭支行账号后四位为0665银行账户内29965.58元款项(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账户款项)和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账号后四位为1835银行账户内6985185.96元款项(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账户款项)的冻结措施。事实与理由为:工商银行账户款项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账户内的款项为农民工工资,并非阿尔滨集团普通存款。
农业银行称,不同意阿尔滨集团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农业银行与阿尔滨集团、装饰公司、混凝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大民三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阿尔滨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629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二、装饰公司、混凝土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阿尔滨集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9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9997元,由阿尔滨集团、装饰公司、混凝土公司共同承担。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辽02执恢14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阿尔滨集团、装饰公司、混凝土公司银行存款7000万元。中国银行于2017年6月23日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上记载阿尔滨集团在该行后四位1835账户的存款余额7749100.50元,应冻结7000万元,已冻结7749100.50元,未冻结62250899.50元,原因为余额不足,轮候查封,之前金州法院。工商银行于2017年6月23日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上记载阿尔滨集团在该行后四位0665账户的存款余额9155488.45元,应冻结7000万元,已冻结0元,未冻结7000万元,原因为可用余额不足。2018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17)辽02执恢1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阿尔滨集团、装饰公司、混凝土公司银行存款7000万元。中国银行于2018年6月20日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上记载阿尔滨集团在该行后四位1835账户的存款余额6942779.96元,应冻结7000万元,已冻结6942779.96元,未冻结63057220.04元,原因为余额不足。工商银行于2018年6月20日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上记载阿尔滨集团在该行后四位0665账户的存款余额9183366.94元,应冻结7000万元,已冻结0元,未冻结7000万元,原因为余额不足。2020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19)辽02执恢2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阿尔滨集团、装饰公司、混凝土公司银行存款7000万元。中国银行于2020年5月11日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上记载阿尔滨集团在该行后四位1835账户应冻结7000万元,已冻结6985185.96元,未冻结63014814.04元,原因为余额不足。工商银行于2020年5月11日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上记载阿尔滨集团在该行后四位0665账户的存款余额29965.58元,应冻结7000万元,已冻结29965.58元,未冻结69970034.42元,原因为账户余额不足。2021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21)辽02执恢1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划拨阿尔滨集团、装饰公司、混凝土公司银行存款7000万元。中国银行于2021年4月27日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上记载阿尔滨集团在该行后四位1835账户应冻结7000万元,已冻结7006456.80元,未冻结62993543.20元,原因为余额不足。工商银行于2021年4月27日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上记载阿尔滨集团在该行后四位0665账户的存款余额30079.59元,应冻结7000万元,已冻结30079.59元,未冻结69969920.41元,原因为账户余额不足。
在本院原异议审查期间,阿尔滨集团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2012年4月18日,阿尔滨集团与大连高新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阿尔滨集团承建大连高新万达公馆工程;2.大连高新区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记载“凡参与高新区项目施工的建筑业企业,须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缴存《大连高新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规定额度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和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归建筑业企业所有”;3.工商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凭证,拟证明账号后四位0665的工商银行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加盖印章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记载阿尔滨集团大连高新万达公馆项目于2012年4月20日缴存金额为9001377.38元;5.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大高人社监理决字第[2015]01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记载:对阿尔滨作出支付赵厚柱等194人2013年3月至2015年9月工资共计9003628.8元的行政处罚。
在本次异议审查期间,阿尔滨集团未向本院补充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本案中,因阿尔滨集团未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并无不当。阿尔滨集团要求解除其中国银行账户款项的冻结,没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阿尔滨集团以工商银行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为由,要求解除工商银行账户款项的冻结,结合其提供的工商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和凭证以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加盖印章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等,能够认定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在此情况下,本院径行冻结该账户的执行行为不妥,应按照上述通知精神予以纠正。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本院对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贤岭支行账号后四位为0665银行账户内29965.58元款项的冻结措施为预冻结;
二、驳回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账号后四位为1835银行账户内6985185.96元款项冻结措施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风波
审判员  景梦婵
审判员  阁成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