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恢3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更新街51号。
负责人:陈福刚,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80号。
法定代表人:于广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王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盘锦阿尔滨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明阳,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向以上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委托大连天勤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盘锦阿尔滨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盘锦市××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证号:盘国用2010第300091号)。评估价为11655.99万元,评估的土地面积为81922.9平方米。现正对评估报告在中国咨询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因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对被执行人剩余债务可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曹洪涛
执行员 闫红旭
执行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高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