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3753号
原告:***,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梁希奎,系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80号(丘号3-4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920372226。
法定代表人:赵元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强,系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26017370M。
法定代表人:赵明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强,系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童婷婷
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