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监5号
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原审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审被告:大连恒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南街79号百年港湾1#楼2-27-2。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恒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辽0213民初278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19)辽0213民初2789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9)辽0213民初2789之一号民事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邱 伟
审判员 单联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