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监5号 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原审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审被告:大连恒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南街79号百年港湾1#楼2-27-2。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恒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辽0213民初278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19)辽0213民初2789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9)辽0213民初2789之一号民事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邱 伟 审判员  单联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