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2645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大连恒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南街79号百年港湾1#楼2-27-2。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全,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恒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贵 馨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