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2645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大连恒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南街79号百年港湾1#楼2-27-2。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全,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恒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贵 馨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