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2718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26017370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南山村南山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28846404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与***、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