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485号
原告:***,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平(***之妻),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44号。
法定代表人:付志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宇,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宇,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章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晓璐
书 记 员 赵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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