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933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张伟,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付志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宇,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张伟、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银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严亮亮
书 记 员 高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