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顺平金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11号
申请人:北京顺平金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1-134号。
法定代表人:郭贺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顶,北京法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四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付志凯。
申请人北京顺平金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平金海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顺平金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顺平金海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顺平金海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顺平金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王燕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文玉
书 记 员 付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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