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4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亿顺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6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下事项:申请执行105696.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3年2月27日、6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车辆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QT××**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于2023年6月19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3年6月9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金额105696.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05696.00元,本院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